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20〕42號),按照《安康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要求,經縣政府同意,現(xiàn)將《白河縣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予以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推行實施。
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涉及目錄清單中證明事項的,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據實提交證明材料,也可以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當事人自愿選擇告知承諾的,當事人必須當場親自簽署告知承諾書,不再提交證明材料,行政機關也不得再向當事人索取證明材料;當事人不愿簽署告知承諾書、無法親自簽署告知承諾書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機關事中事后核查的,應當依法提交證明材料,行政機關不得強制當事人簽署告知承諾書。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原程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guī)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向社會公開當事人簽署的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jiān)督。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告知承諾書的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或者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等。行政機關要加強事中事后核查,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臺、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qū)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在線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xiàn)場核查。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jiān)管中發(fā)現(xiàn)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白政辦發(fā)〔2021〕24號附件1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xls
白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