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縣水利局2021年上半年行政處罰案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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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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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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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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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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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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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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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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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結(ji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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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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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罰字 [202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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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XX未按規(guī)定違規(guī)開采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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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XX于2020年12月31日在白河縣漢江河段范圍內(nèi)開采河道砂石過程中,不按照開采期限、開采種類、開采深度、開采量、作業(yè)方式開采砂石的行為,已違反了《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jīng)許可在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guī)定的開采地點、開采期限、開采范圍、開采深度、開采量、作業(yè)方式采砂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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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qū)管理機構(gòu)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我局經(jīng)會議研究決定對你作出:罰款貳萬元(2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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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本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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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縣水利局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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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到位,并結(ji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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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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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罰字 [202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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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XX未按規(guī)定違規(guī)開采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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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XX于2020年12月31日在白河縣漢江河段范圍內(nèi)開采河道砂石過程中,不按照開采期限、開采種類、開采深度、開采量、作業(yè)方式開采砂石的行為,已違反了《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jīng)許可在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guī)定的開采地點、開采期限、開采范圍、開采深度、開采量、作業(yè)方式采砂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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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qū)管理機構(gòu)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我局經(jīng)會議研究決定對你作出:罰款壹萬元(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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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本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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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縣水利局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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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到位,并結(ji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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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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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罰字 [202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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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XX未按規(guī)定違規(guī)開采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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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XX于2020年12月31日在白河縣漢江河段范圍內(nèi)開采河道砂石過程中,不按照開采期限、開采種類、開采深度、開采量、作業(yè)方式開采砂石的行為,已違反了《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jīng)許可在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guī)定的開采地點、開采期限、開采范圍、開采深度、開采量、作業(yè)方式采砂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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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qū)管理機構(gòu)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我局經(jīng)會議研究決定對你作出:1、停止船只砂石開采作業(yè)活動,待進一步處理;2、罰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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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本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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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縣水利局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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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到位,并結(ji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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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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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罰字 [202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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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未按規(guī)定違規(guī)開采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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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于2020年12月31日在白河縣漢江河段范圍內(nèi)開采河道砂石過程中,不按照開采期限、開采種類、開采深度、開采量、作業(yè)方式開采砂石的行為,已違反了《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jīng)許可在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guī)定的開采地點、開采期限、開采范圍、開采深度、開采量、作業(yè)方式采砂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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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qū)管理機構(gòu)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我局經(jīng)會議研究決定對你作出:罰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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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本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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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縣水利局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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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到位,并結(ji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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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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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罰字 [202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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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縣某施工項目部清理河道圍堰過程中傾倒棄渣至漢江河道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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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單位于2021年5月14日,在白河縣漢江河段范圍內(nèi)清理圍堰過程中向河道內(nèi)傾倒棄渣,影響水環(huán)境整潔以及影響河勢穩(wěn)定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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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nèi)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綜上所述,根據(jù)白鄖大橋建設項目部整改情況,本機關決定作出以下處罰:1、加強施工現(xiàn)場管理,嚴格管控,杜絕垃圾、渣土再次向河道內(nèi)傾倒,確保水生態(tài)環(huán)境整潔和河道行洪暢通;2、對被處罰人作出罰款壹萬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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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本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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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縣水利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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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到位,并結(ji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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