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稱 | 白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白河縣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索引號 | CD-zfbmxzfb--gfxwj2-2015-0382 | 公開目錄: | 規(guī)范性文件 |
公開責任部門 | 白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白規(guī)〔2015〕008-政府辦004 白政辦發(fā)〔2015〕75號 | 成文日期: | 2015年10月08日 |
有效性 | 廢止 | 公開日期: | 2015-10-08 23:33 |
各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白河縣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9月29日白河縣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以印發(f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8日縣政府辦發(fā)布的《白河縣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白政辦發(fā)〔2011〕12號)同時廢止;以前發(fā)布的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的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白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8日
白河縣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jù)《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qū)劃內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公布的縣級政府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使用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進行采購的,以及使用無法分割的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 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政府采購項目備案審核后根據(jù)國家招標投標法相關規(guī)定組織采購;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可以不采取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本辦法進行采購。
第四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財政部門是負責全縣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縣政府采購中心是依法設立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負責承辦全縣的政府集中采購事項。
第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是采購人,負責編報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組織、協(xié)調本部門的政府采購活動,及時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供采購項目的技術資料和主要合同條款,簽訂采購合同,組織驗收采購項目,支付采購資金,登記固定資產賬簿等。
第七條 縣級政府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由有權機關依法確定。
第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縣財政部門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定,公布政府采購信息。政府采購信息的公告辦法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等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采購信息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后在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陜西政府采購網》等有關媒體上公布,同時在《白河縣財政信息網》上公布。
采購項目公告、采購文件、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結果等采購項目信息,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公開;縣財政部門作出的投訴、監(jiān)督檢查等處理決定,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以及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等監(jiān)管處罰信息,由縣財政部門負責公開;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采購信息,由相關責任主體負責依法公開。
第二章 政府采購預算及項目審批
第九條 采購人應根據(jù)單位實際需要和《白河縣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配置標準》等相關規(guī)定,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將該年度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一并列入部門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縣財政部門審核后隨部門預算批復各單位執(zhí)行。
政府采購預算一經批復,不得擅自變更,情況特殊需要調整和追加預算的,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報請批準。
第十條 采購人進行采購時,應當根據(jù)縣級政府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以及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填寫《白河縣政府采購項目備案審核表》,報縣財政部門備案審核。
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采購項目,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部門批準。市財政部門批準文件下達后,采購人方可實施采購。
上級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的政府采購項目,依據(jù)上級有關文件實施采購,并報縣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縣財政部門備案審核前,采購人須對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并提供項目預算編制依據(jù)證明材料,不得虛報預算金額。
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未辦理政府采購備案審核手續(xù)的采購項目,不得實施采購。
第三章 政府采購形式和方式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采用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組織形式。
集中采購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是由縣政府采購中心接受委托組織實施的采購;部門集中采購是由主管預算單位(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本部門、本系統(tǒng)的采購。分散采購是由采購人自行組織實施的采購。
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均須按規(guī)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對納入縣級集中采購機構通用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采購項目,必須委托縣政府采購中心實行集中采購。對納入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采購項目和經批準的特殊(含采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上)采購項目,經縣財政部門備案審核后,主管預算單位(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縣政府采購中心實行集中采購,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代理機構)實施采購。符合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經縣財政部門備案審核后,由采購人自行采購。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磋商、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等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十五條 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采購項目,應當按照公開招標方式組織采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財政部門備案審核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含縣政府采購中心)可以依照《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等相關規(guī)定,采取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三)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建設工程項目,經縣財政部門備案審核后,采購人可以委托建設、水利、交通等主管預算單位(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采取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第十六條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十七條 采購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經市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八條 采購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經市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具體要求的;
(三)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五) 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提供相關材料,報經市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
第十九條 采購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市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十條 采購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市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程序組織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
第二十一條 縣級政府采購目錄內,規(guī)格標準相對統(tǒng)一、價格相對穩(wěn)定、日常采購頻繁、市場貨源充足的通用類貨物或服務項目,可以實行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采購。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供應商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由縣政府采購中心代表采購人與供應商簽訂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采購框架協(xié)議。在框架協(xié)議有效期內,采購人可以直接選購協(xié)議產品,也可以與協(xié)議供應商進行談判或詢價,在協(xié)議價格內確定成交價格,采購人與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縣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的,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原審批機關審批,批準后方可按照變更后的采購方式實施采購。
第二十三條 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采購貨物或服務的,必須嚴格執(zhí)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等規(guī)定;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的,必須嚴格執(zhí)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等規(guī)定;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的,必須嚴格執(zhí)行《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等規(guī)定;采用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必須嚴格執(zhí)行中省市縣有關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管理規(guī)定。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程序
第二十四條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即縣政府采購中心,下同)采購活動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辦理審批備案等手續(xù),簽訂委托采購協(xié)議,制定采購文件,發(fā)布公告信息,組織實施采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支付采購資金。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根據(jù)預算批復制定采購實施計劃,經縣財政部門備案審核同意(需辦理追加采購預算等審批的,已辦理審批手續(xù))后,與縣政府采購中心簽訂委托采購協(xié)議,提供詳細采購需求以及技術參數(shù),明確采購項目的具體內容、預算金額、時間要求、付款條件、參與采購項目投標供應商的資質等要求。未按要求提供的,縣政府采購中心不予辦理。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采購中心按照委托采購協(xié)議制定采購文件,依法組織采購活動。
第二十七條 公開招標限額以上、情況特殊、技術復雜、專業(yè)要求高且可能產生爭議的采購項目,必須組織專家對采購文件中資格條件、評審辦法、用戶需求、合同條款等內容,從規(guī)范性、嚴謹性、公平性、完整性等方面進行論證,論證要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 技術需求中的技術標準是否規(guī)范;
(二) 技術需求的編寫有無缺陷;
(三) 技術需求有無傾向性或排他性;
(四) 技術條款以及商務條款是否能滿足3家以上供應商;
(五) 評審標準、評審辦法是否規(guī)范、具體;
(六) 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縣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實施采購時,應當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談判、磋商、詢價小組。評標委員會、談判、磋商、詢價小組及其人員應當積極履行職責和義務,遵守保密規(guī)定,依法開展采購活動。
第五章 部門集中采購管理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采購項目和經批準由部門采購的特殊采購項目,由主管預算單位(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采購。采購活動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編制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制定采購方案、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支付采購資金
第三十條 采購人根據(jù)預算批復編制采購實施計劃、制定采購方案,經縣財政部門備案審核(需辦理追加采購預算等審批的,已辦理審批手續(xù))后,由主管預算單位(主管部門)自主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縣政府采購中心或社會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并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
主管預算單位(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或隨機抽取等方式選擇社會代理機構,對于采購金額巨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可通過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擇優(yōu)選定社會代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部門集中采購預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和社會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采購預算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是否需要論證,由采購單位和社會代理機構拿出意見,報縣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二條 主管預算單位(主管部門)在實施部門集中采購中,本部門、本系統(tǒng)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三十三條 部門集中采購活動結束后15日內,主管預算單位(主管部門)將采購活動執(zhí)行情況和采購合同等采購文件報縣財政部門備案。采購活動執(zhí)行情況包括:采購項目執(zhí)行的數(shù)量及規(guī)模,委托代理機構情況,項目采購時間、采購方式、信息發(fā)布、答復質疑情況等。
第六章 分散采購管理
第三十四條 符合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經縣財政部門備案審核后,由采購人按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guī)定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分散采購的,應當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采購合同,完整記錄并妥善保管采購文件。
第七章 合同履約及項目驗收
第三十六條 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事項,與采購人簽訂書面采購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采購文件做實質性修改。
采購人應當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除外),并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采購合同副本報縣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中標(成交)供應商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中標項目內容,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
第三十八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般不能變更合同條款。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時,按相關程序報經批準后方可變更,并簽訂補充合同。
第三十九條 采購項目實施完畢,由采購人成立驗收小組按照采購合同、招標投標及響應文件內容逐項驗收,出具驗收報告,填報《政府采購驗收結算單》,經縣財政部門簽字蓋章確認后作為資金結算的重要憑據(jù)。
第四十條 有關動物、植物的采購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對動物、植物檢疫的規(guī)定。不符合規(guī)定的,采購人不得接收。
第八章 資金結算
第四十一條 驗收合格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按合同約定將采購資金直接支付給中標(成交)供應商。其中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單位,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程序辦理,非國庫集中支付單位由單位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第四十二條 采購審批文件、采購備案審核表、采購合同、政府采購驗收結算單、稅務發(fā)票是申請支付政府采購項目資金的必備資料,財政國庫集中支付部門和采購單位必須憑相關資料方能辦理資金的結算支付。
第四十三條 采購項目中標(成交)供應商、合同簽訂人、發(fā)票提供人和收款人應當一致。因特殊情況不一致的,采購人應當提供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簽署意見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無正當理由長期拖欠采購資金受供應商書面投訴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仍未結清采購資金,或者未與供應商達成書面協(xié)商意見,再次受供應商書面投訴的,縣財政部門將暫停辦理該單位的政府采購業(yè)務。
第九章 信息統(tǒng)計
第四十五條 各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要明確專人,每季度末25日前向縣財政部門報送政府采購信息統(tǒng)計報表??h財政部門負責統(tǒng)計、匯總全縣政府采購信息,并按規(guī)定上報。
第四十六條 政府采購統(tǒng)計信息包括使用財政性資金適用政府采購法采購的貨物、服務、工程和適用招標投標法采購的工程。
第十章 監(jiān)督檢查及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主管部門應當將采購文件和相關資料及時整理歸檔,妥善保存,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監(jiān)督檢查時,及時提供。
第四十八條 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屬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被監(jiān)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 縣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jiān)督;縣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察。
第五十條 供應商、社會代理機構、社會評審專家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依法予以記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納入統(tǒng)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并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內參加白河縣政府采購活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采購人、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政府機關的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1年3月8日縣政府辦發(fā)布的《白河縣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白政辦發(fā)〔2011〕12號)同時廢止;以前發(fā)布的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的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備注:20170828白政發(fā)〔2017〕20號修正部分)